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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月球的两个国际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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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之活动的协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关于月球的协定》):为一系列的防止太空军事化、和平利用太空与太空资源的文件之一。1979年12月5日由第34届联合国大会未经投票通过。协定包括序言和21项条款,内容涉及探索和利用月球,自由进行科学研究,矿物样品的取样和保护,设立月球登陆基地以及向月球发射航行站等问题。
协定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任何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均在禁止之列。”“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协定规定“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并强调,“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体人类之事,并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不问它们的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外层空间条约》):外层空间、也称宇宙空间,指地球大气层以外的空间。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三地开放供签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到1985年6月30日止已有84个缔约国和30个签署国。它是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的补充和发展,故又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是有关外层空间的基本法。
《外层空间条约》全文共17条。条约规定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有国家都可按照国际法自由进入外层空间,并享有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外空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禁止在围绕地球轨道、天体和外层空间放置载有核武器或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外层空间必须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缔约国对其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外空活动应避免使外层空间和天体遭受有害的污染,也应避免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197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它比《外层空间条约》更为详尽地阐述了各国确保月球和其他太阳系天体只用于和平目的的义务。中国于1983年12月30日、1984年1月6日、12日向美、苏、英三国政府交存加入书,1983年12月30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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